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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工資和妊娠福利

放妊娠假期的工資

放妊娠假期你可以領取法定妊娠工資(Statutory Maternity Pay)和/或合約訂定工資(Contractual Maternity Pay)。

假如你沒有資格領取法定妊娠工資你或許可以經職業介紹所(Jobcentre Plus)申請妊娠津貼(Maternity Allowance)或病殘津貼Incapacity Benefit)。

這裡出示的數字適合2003-04年4月。

法定妊娠工資

法定妊娠工資是當你懷孕時僱主必須付給你的最低工資,只要你附合所有的條件。僱主可以從稅務局那裡得回最少92%的付出。

如果工資期完結而你決定不復工的話,亦毋須把法定妊娠工資歸還給僱主。

法定工資利率

最多可以獲得26星期的法定工資。這段時期稱為「妊娠工資期」(Maternity Pay Period),有兩種不同利率:

  • 首6個星期是你平均入息的90%,沒有最高限額;和
  • 餘下的20個星期每週基本 £100或假如是少過 £100的話話,平均收入的90%。

領取法定妊娠津貼的資格

你有資格領取法定妊娠津貼假如:

  • 你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最少26星期直至臨盆之前的第15星期(EWC),這稱為「資格週」(qualifying week);和
  • 在「資格週」的前8個星期直至及包括這週的最後出糧日,你的平均每週收入相等於或高過國民保險(National Insurance purposes)的最低收入限額(Lower Earning Limit),現時是 £77。視乎你出糧期,例如每月出糧,計算可能各有不同。

最低收入限額(Lower Earning Limit)的起點是當如你已支付國民保險。直至你到達初級收入起點時,你未曾真的支付國民保險。

假如這時期你患病

和領取法定病金(SSP),法定妊娠津貼便會被扣減或失去領取這福利的資格。

假如你沒有資格申請法定妊娠津貼

僱主必須在7天之內:

  • 給你SMP1表格,解釋沒有資格的理由;和
  • 把MATB1表格發還給你,令你可以向職業介紹所改為申請妊娠金(Maternity allowance)。

法定妊娠工資的開始日期

在臨盆之前的第十一個星期起,便可以領取法定工資。「妊娠工資期」(MPP)通常始於生孩子停止工作的下一個星期,但是你必須給僱主28日通知。

由你決定MPP何時開始,但假如:

  • 因懷孕有關疾病使你在臨盆的前4個星期之內或4個星期以後告假,你的法定工資便從告假的第2天起生効;或
  • 你的嬰兒是在你通知期之前或還未有通知便出生的話,你的妊娠工資期(MMP)便在生產後的第2天生効。

法定妊娠工資通常是每週或每月出糧,正如薪金一般,扣除稅及國民保險。

與僱主爭議法定妊娠工資

假如僱主不同意給你法定妊娠工資,或假如你認為你的工資被計算錯誤,叫僱主給你一份書寫聲明,或SMP1表格。

如果還與僱主沒有認同,向工會代表諮詢或利用公司的申訴程序提出申訴。如果不成功,應該得到法定妊娠工資那一天的6個星期內向本區的稅務局官員要求作正式決定。

假如稅務局官員判你勝訴的話,僱主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支付法定妊娠工資給你,或者他可以上訴。如果僱主不支付工資,最終稅務局也要付給你。你可以額外或者另外到勞工裁判署追討未發工資。

假如你不認同稅務局的裁判,可以申請上訴但是必須向律師或法律中心諮詢。

合資格週(QW)之前被解僱或遣散

因為僱主不願意支付你本應得到的法定妊娠工資 ― 在「附合資格週」期間仍然當你是他的僱員。他自動要負起支付法定妊娠工資給你的責任。

假如這發生在你身上,從法定妊娠工資首日到期的六個月之內向稅務局申請。

如果僱主利用任何其他理由在「附合資格週」之前把你解僱或遣散,便不可以得到法定妊娠工資,但是你可以申請法定妊娠津貼(Maternity allowance)。

放妊娠假領取法定妊娠工資

為平時的僱主工作

在嬰兒出世前後為僱主工作的任何星期是拿不到法定妊娠工資的。假如你這樣做,就算你一週只工作一天,仍損失一個星期的法定工資。起先你會失去較低利率的工資,就算是法定妊娠工資期的6個星期之內。

為其他僱主工作

只要你附合資格,懷孕時如果有兩名或多過兩名僱主的話,是可以向每人申請法定妊娠工作。無論那一份工作都可以分開考慮何時停工開始放妊娠假和領取妊娠工資。

每一份工作對法定妊娠工資都是分開處理的,所以你能夠在領取法定妊娠工資期間幫一個或多個僱主工作(無論在你的嬰兒出生前或後)和繼續可以從前任僱領取法定妊娠工資。

為新的僱主工作

嬰兒出生前你可以為一名新僱主工作及支薪,和仍然從平時僱主那裡領取法定妊娠工資,直至嬰兒出生那天。

假如在嬰兒出生後為新僱主工作,你平時的僱主支付法定妊娠工資的責任便相繼完結,就算你停工也不會重新開始過。但是假如你的”新”僱主在附合資格週已僱用你並毋須支付法定妊娠工資的話,你便可以在生產後仍然從原先的僱主那裡支取法定妊娠工資。

合約式妊娠工資(CMP)

合約式妊娠工資是僱主給你高過法定妊娠工資利率的額外薪酬。合約式妊娠工資必須不能少過法定妊娠工資。假如僱主支付合約式妊娠工資給你而你打算放完妊娠假不再復工的話,便要查閱合約看看是否有須要還款的條件在內。

如果你必須退還法定妊娠工資,你祇須要付法定妊娠工資以外的數目,因為法定妊娠工資是毌須償還的。

妊娠津貼

妊娠津貼(MA)是職業介紹所(Jobcentre Plus)發給懷孕或剛生產婦女的津貼。假如你沒有資格領取法定妊娠工資,你有可能獲得妊娠津貼。

妊娠津貼利率

每星期的基本津貼是£100,或平均收入的90%(假如是少過 £100)。

妊娠津貼期

最快領取日期是臨盆前的11個星期,但是你願意工作直至嬰孩誕生,你也可以這樣做而不會因此喪失津貼。

妊娠津貼開始日

最快領取日期是臨盆前的11個星期,但是你願意工作直至嬰孩誕生,你也可以這樣做而不會因此喪失津貼。

假如在你停工前嬰兒已誕生,那麼嬰兒出生後那天便算是妊娠期的開始。

假如懷孕的最後四星期你染上與懷孕有關的疾病而休假,便可以引發僱主立刻給你放妊娠假期。在這種情況下,放病假的第2天便是你領取妊娠律貼的開始日期。假如你是自僱員工而在懷孕最後4星期因懷孕而生病的話,規例將會是一樣。

如果你失業,妊娠津貼期會在你懷孕29星期後的週日自動開始。

妊娠津貼的完結日

妊娠津貼期一定會開始後26個星期便結束。

妊娠期就業

會喪失領取妊娠津貼的資格。職業介紹所看你的情況決定什麼才是取消資格合理時間。假如你只工作一天,被取消領取妊娠津貼資格應該局限在你真正做工的日子。

領取妊娠津貼的資格

受僱條件

你現時毋須工作,但可能因為要附合資格而繼續工作。

在嬰兒誕生前的66星期(‘試驗期’)間,你必須工作26星期。但毋須連續工作26星期或連續工作一個星期。

要知道什麼才是你的‘試驗期’(test period),找出待產期(expected week of confinement的那個周日,或者臨盆日期(假如那是周日),然後倒數66個周日。

你所做的工作可以是受僱及自僱式混合。懷孕時你可能轉工和每一份工作赚取小量的工資。任何每週工作都會被計算在內。

領取妊娠津貼的收入條件

你每星期的平均收入必須是相等於妊娠津貼起點(Maternity Allowance Threshold),視乎‘試驗期’開始時是什麼起點。現在的起點是每星期 £30。

你的收入是‘試驗期’的任何13星期平均計算,它們毋須相連和你可以選擇最多收入的那幾個星期來幫你獲得多一些津貼。所有工作的收入及自僱或工作的斷定收入也可通用。

計算平均入息:

  • 找‘試驗期’你賺錢最多的13個星期,包括多過一名僱主給你的工資;
  • 把這幾個星期的工資加在一起;和
  • 把這數目除13。

如果平均數目是 £30或超過 £30,便有資格獲得法定妊娠津貼。如果不能的話,你可能可以申請病殘津貼(Incapacity Benefit)。

自僱式工作的國民保險供款與妊娠津貼

假如你是自僱人士,你所交每星期的二級國民保險供款(Class 2 NI contribution)可以當作有足夠收入領取基本妊娠津貼,每星期已交二等國民保險供款的最後一天派發。如果13星期內每週你都有支付二等供款的話,你便獲得基本妊娠津貼 £100。

假如你有一份毋須收入證明,便會當作你有收入相等於證明內涉及的妊娠津貼起薪點,任何一週的最後一天也可以。假如在13星期內你有毋須小量收入證明(small earnings exception certificate),便可以獲得90%平均收入的妊娠津貼,即每星期 £27。

申請妊娠津貼

待產期(EWC)之前至少14星期把MA1表格連同 MATB1,寄給本區的職業介紹所/福利部門。

儘快申請 ― 就算你仍然正在工作或你沒有任何醫生證明或填表所需的任何其他資料。你可以遲一點才寄上。

不要延遲申請。如果你在妊娠期開始超過三個月以後才申請,便會損失金錢。

職業介紹所(Jobcentre Plus)會決定你是否有資格申請和寫信告知你可以獲得多少津貼,或者告訴你沒有資格申請的理由。

你沒有資格申請妊娠津貼

假如你獲通知不能領取妊娠津貼而你認為這決定是錯誤的話,要求職業介紹所重新考慮你的申請或你可以向獲得通知的一個月內向獨立裁判署上訴。

如果你沒有資格領取妊娠津貼,職業介紹所會自動重新檢討你的申請看看是否可以申請病殘津貼。

病殘津貼

病殘津貼(IB)是發給懷孕不能工作或剛產下嬰兒的婦女的一種福利,還有身體不適的婦女。在嬰兒出生前6星期和出生後的兩星期你可獲得每週 £54.40。

只要附合資格,不能領取妊娠津貼的婦女都可以獲得病殘津貼;在待產期之前的6個星期和嬰兒出生後的兩個星期派發。

領取病殘津貼的條件

過去3年你必須至少一年曾經付足國民保險供款。申請福利的前3年內其中兩年亦必須付足國民保險供款或者以分數代替供款。

病殘津貼申請期

祇要因病不能工作,你可以不斷領取病殘津貼。

要繼續領取病殘津貼,你必須寄上醫生證明。如果你停止領取妊娠津貼或法定妊娠工資但是生病又不能申請法定病金(Statutory Maternity Pay)的話,要申請病殘津貼也須要寄上醫生證明(Medical certificate) 。

請記住,假如你行使權益時出現困難,最快和最有効的方法是去解決問題,找僱主磋商和考慮採取正式行動前向專業人士諮詢。